一、事项名称
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人员入户
二、承办单位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
三、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公通字[2016]34号)
3、阳江市公安局《关于缩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通知》(阳公传发〔2012〕89号)
五、申请资格、条件
在本市江城区、阳东区的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六、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创业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十、咨询、投诉电话
0662-3313271
十一、办公时间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7:30(除法定节假日外)
备注:
申请落户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簿》。挂靠家庭户口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及其《户口簿》。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人员,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年以上的人员。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居住证明,指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或使用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就业证明,指用人单位证明、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等;
创业证明,指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指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