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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港澳公务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2010-03-30 08:18:05 

 (一)  办事规定
   1、香港入境公务车指标由粤港过境汽车技术问题会谈小组确定。根据香港政府车辆管理处或政府物流服务署公函核发车辆牌证
   2、澳门入境公务车指标由粤澳过境汽车技术问题会谈小组确定。根据澳门市政局(民政总署)公函核发车辆牌证。
(二)办事资料(未注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物流服务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等相关部门文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
3、驾驶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公民《护照》;
4、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5、《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二)办事期限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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