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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变更商号、变更内承登记 

2010-03-30 08:15:39 

 
(一)办事资料(未注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1、专业运输车辆变更商号名称或商号。
(1)合作企业的书面申请;
(2)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准变更商号名称或商号的文件;
(3)新商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新商号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和《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登记证书》;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
2、专业运输车辆变更内承单位名称或内承单位。
(1)合作企业的书面申请;
(2)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准变更内承单位名称或内承单位的文件;
(3)新内承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新内承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
(6)《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3、专业运输车辆变更合作企业名称或合作企业。
(1)合作企业的书面申请;
(2)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准变更合作企业名称或合作企业的批准文件;
(3)新合作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新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7)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
(8)《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4、自货自运厂车变更商号名称或商号。
(1)商号的书面申请;
(2)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提交广东省外经贸厅的批准文件(属广州市外经贸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准的,可提交该局批准文件);
(4)新商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7)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
(8)《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5、自货自运厂车变更内承单位。
(1)商号的书面申请;
(2)新内承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广东省外经贸厅的批准文件(属广州市外经贸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准的,可提交该局批准文件);
(5)《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6、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变更商号名称。
(1)商号的书面申请;
(2)新商号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新商号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新商号属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商号变更的文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新商号属外国公司的,提交外国政府批准商号变更的文件及律师行证明文件和中文翻译本;
(3)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批准变更商号名称的文件以及新商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6)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
(7)《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7、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变更内地承办单位
(1)商户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后,申请变更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承办单位的,提供如下资料予以变更:
a、商户的书面申请;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变更名称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c、变更名称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2)商户的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退出原外商投资企业并新投资,且新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申请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条件,申请变更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承办单位的,提供如下资料予以变更:
a、商户的书面申请;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文件或外经贸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以及新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c、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新外商投资企业的历次验资报告;
e、《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3)我省的港澳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地发生变动,符合申请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条件,申请变更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承办单位的,提供如下资料予以变更:
a、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书面申请;
b、新任职地人大、政协的公函;
c、新任职地人大、政协核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证;
d、《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8、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减少内地承办单位
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有二个(含)以上内地承办单位,商户减少投资,申请减少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承办单位(至少必须保留一个内地承办单位)的,提供如下资料予以减少:
a、商户的书面申请;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文件或外经贸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
c、《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9、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增加内地承办单位
(1)商户增加投资,申请增加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承办单位的,提供如下资料予以增加:
a、商户的书面申请;
b、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c、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2)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没有内地承办单位,商户符合申请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条件,申请增加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承办单位的,提供如下资料予以增加:
a、商户的书面申请;
b、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c、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外商投资企业的历次验资报告;
e、《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10、出港公务车变更商号名称。
(1)商号的书面申请;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名称变更的文件;
(3)《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车主登记名称为新商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5)《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11、出港商务车变更商号名称。
(1)商号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商号变更的《变更通知书》以及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车主登记名称为新商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5)《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二)办事期限
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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