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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补领牌证登记 

2010-03-30 08:14:19 

   (一)办事规定

  港澳入出内地车辆的内地机动车号牌、《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行驶标志》、《驾车入出境签注》、《固封通知书》或《受理回执》灭失或者丢失,填写《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有关内容,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申请。

  (二)办事资料(未注明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对)

  1、补领机动车号牌。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交回剩余的旧机动车号牌;

  (3)《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书面遗失声明(属被盗的,提供公安机关报案回执)

  (5)车辆行驶证。

  2、补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3)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

  (4)书面遗失声明;

  (5)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3、补领《行驶标志》、《驾车入出境签注》、《固封通知书》。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书面遗失声明;

  (5)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或驾驶员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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