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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专业运输车辆变更核载数量登记 

2010-03-30 08:08:43 

  

一)办事资料(未注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1)商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6)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

  (7)《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二)办事期限

  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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