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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2010-03-30 07:10:01 

 一、审批条件
  公民应征服现役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到地方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 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 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办理步骤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或入户、申请居民身份证手续。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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