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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

2010-03-30 07:00:29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并经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批准后,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申请办理。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民族部门批准更改的证明,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要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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