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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材料;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11-02-18 12:05:58      来源:阳江市公安局   
 

问: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答:我市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不同原因的迁移申请,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相同,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本人和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家庭户口迁入手续。
    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在一次性缴款或办理首期银行按揭)。申请入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入户标准为:40至80平方米的,准予3人入户;81至100平方米的,准予4人入户;101平方米以上的,准予5人入户;
    凭房产证或银行按揭凭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房屋所有权人和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以下的人员,不能单独迁入。购房前已出生尚未入户的小孩,必须在父母户籍地办理入户后或者父母户籍地派出所提供未入户证明才能办理购房入户。
    二、夫妻投靠入户的,投靠人已实际在我市居住、生活或工作且配偶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落户。
    凭结婚证、居住地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或证明)、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子女必须是在校学生或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员。
凭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或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入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生活不能自理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凭申请人的书面报告、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五、随父随母入户问题。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落户,必须是被随的父或母在我市有固定住所,方可落户。
    (一)新生婴儿入户。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后出生的婴儿,可随父或母入户。1998年7月21日(含当天)以前出生的小孩必须随母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非婚生育的婴儿入户时,派出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如婴儿父母双方都不愿承担抚养责任的,女方的婴儿可随其外祖父外祖母、男方的婴儿可随其祖父祖母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亲等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三)弃婴入户问题。已经办理《收养证》的,凭《收养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经市、县(市)公安机关审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未办理《收养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组织调查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六、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户口迁移。
    (一)就读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入学时,由学校统一造册,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名单,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单》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在校期间,要办理居民身份证及申请护照的,需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因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变动的,学生户口应予随迁。学生毕业后,学校必须到派出所注销学生的暂住登记。
    (二)就读于外省的本市生源和就读于本市的外省生源,学生户口迁移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院校所在地派出所必须另册保管,学生毕业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出。
    (三)学生毕业后,经市人事、劳动部门录用(聘用)的,可办理入户手续。
    凭人事、劳动部门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将户口迁入工作所在地。原户口已迁出,但未分配工作的,应把户口迁回原籍,凭学生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其原家庭户口簿办理入户手续。
    七、随军家属可办理入户。凭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可办理入户。凭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以及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九、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可办理入户。
    凭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和《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十、华侨、港、澳、台同胞可在我市入户。
    (一) 对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二)对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三)对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四)对外籍华人恢复了中国国籍并在我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十一、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的注销户口回国(入境)后可恢复户口。
    凭出入国(境)有效证明和原籍证明或派出所相关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引进人才问题。凡来我市工作,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儿女(指十六周岁以下小孩和在校学生)可在我市落户;
    (一)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
    (二)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市人事、劳动部门评定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凭接收单位证明、本市核发的暂住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结婚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合同制工人以及调动工作到我市的公务员或合同制工人,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指十六周岁以下小孩和在校学生),可在我市落户。
    凭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县以上计生审核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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