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为何对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如何保证公安行政权力合法、合理地行使?如何保障行政案件处理公平、公正?针对这些问题,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进行了解读。
孙茂利表示,此次对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是适应法治建设形势的需要、确保新出台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需要以及巩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据介绍,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修订)、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陆续制定、修订,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且许多规定内容也需要根据公安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安全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公开、证据收集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规范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公安部规章。
孙茂利告诉记者,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力量,在行政执法办案中有着较多的行政强制权。为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程序规定明确界定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范围、适用条件、审批和实施程序。如,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同时,程序规定设专章明确规定了公安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终结强制执行等。如,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
行政案件量大、面广,虽然在案件性质上没有刑事案件严重,但也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孙茂利表示,为保证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检验,参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程序规定对行政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如,规定了和刑事诉讼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办理行政案件中,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标准。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办理行政案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最日常、最大量的执法行为,涉及到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出入境等一系列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促进执法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此次程序规定修订,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此前大量积极主动的探索和实践,以及形成的一些经验。”孙茂利说。
比如,询问程序进一步规范,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涉案财物和嫌疑人随身财物的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执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行政处理决定程序更加严格,确保裁决合法合理。